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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2014)

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99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综合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2014)提要: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社会评价、开发经营和市场行为信息进行采集、评估、公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动

文章来源于 房 地 产(www.fangchanshe.com)

  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3年8月20日

  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社会评价、开发经营和市场行为信息进行采集、评估、公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对本市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信用信息考评管理,具体日常工作由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负责。

  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县以及巢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统一标准、权威发布、合理奖惩、信息共享”的运作方式。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渠道有: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提供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二)市房产局所属部门和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提供的相关信息;

  (三)房地产开发相关主管单位公布的企业和开发项目信息;

  (四)房地产开发行业协会提供并经核实的企业和开发项目信息;

  (五)社会公众反映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六)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七)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认定的违法违纪信息;

  (八)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并经核实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和开发项目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强制性标准、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强制性标准、规范,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考评标准

  第八条 市房产局根据《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考评标准》(见附件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情况进行考评记分。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近三年无新开工建设项目的企业均以90分为基础分值,如有加减分事项在此基础上进行计算。

  第九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加分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经市监管办核查属实,按照《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考评标准》予以加分。

  第十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应向其出具《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通知书》(见附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减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监管办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监管办受理申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告知企业。5个工作日内未能做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顺延10个工作日,并告知企业。

  第十一条 信用考评记分期限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计分周期届满时,年度信用等级、综合评分等信用记录予以存档。

  第四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本着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将信用考评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审批、市场监管、创先评优的依据,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予以通报表彰,并优先推荐行业评先评优。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结果在90分以下-70分(含70分)的,不予推荐行业评先评优,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约谈。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结果为70分以下的,予以通报,不予推荐行业评先评优,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约谈。同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本市参与管理的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重点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从事信用考评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市房产局可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考评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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