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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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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政发[2009]50号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必须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条 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条 综合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确定的规划开发建设;
(三)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四)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五)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六)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八)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九)其他事项。
第六条 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相关法律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建设、规划、消防、邮政、供电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热、供气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持综合验收报告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查验材料、现场勘察等方式(来自:www.fangchanshe.com),对项目综合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验收单位和开发企业,待改正并验收合格后重新审查。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应附有下列材料:
(一)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按规划建设完毕的证明材
料;
(四)城市排水许可证明材料;
(五)消防、邮政、供电、供水、供热、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
(八)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九)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
(十)物业质量保证金交纳证明;
(十一)《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第十一条 房屋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查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

www.fangchanshe.com 依据。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办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手续的,由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 五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参加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工作人员在综合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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