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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以逾期结算的文件来结算工程价款的纠纷

时间:02-01 17:49:54 浏览:660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造价工程

解读司法解释关于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视为认可的规定
一、基本案情
    2004年3月15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承建工业园一期车间,合同价款暂估人民币1100万元,约定:……… 
    建设工程在2004年12月28日验收,但未通过验收并质令整改。2005年1月20日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了的工程结算书 , 由于该工程尚未通过验收,工程结算审价尚在资料准备之中工程进度款已付过合同约定的比例,所以,发包人必须要在承包人整改完毕和审价结束后,才能按合同约定给付余下工程款。
    但是,承包人于2005年2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发包人以承 包人递交的工程结算书结算工程价款。为此,发包人在积极应诉的同时,承包人工期和质量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

二、 争议焦点
 1、承包人在工程未通过竣工合格,是否有权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
2、若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审核完毕,是否必然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时,什么情形可以反诉。

三、主要法条
1、《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 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 算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持。”
2、《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法通则〉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接受的, 可以认定为默示。 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4、《立法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七)民事基本制度;…”

四、 简要评析
1、建设工程竣工合格是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
(1)施工合同的性质
(2)法律法规的规定
2、“逾期审核视为认可”所需要的条件                             
                              (1)前提条件
                              (2)必要条件
                              (3)充分条件
3、发包人提起反诉的情形
(1)诉的三要素
(2)反诉的五要素
(3)发包人提起反诉的二个主要理由
4、“107”和“369”规章中的“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规定的分析
(1)“107”“369”号文的阶位
(2)“107”“369”号文中的“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的规定 
(3) “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的总结 

五、律师建议
1、发包人尽量避免作出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的约定;
2、承包人要善于利用“107”或“369”规章;
3、律师约定该条款应明确内容与后果;
4、造价工程师应当注意施工承包合同中是否有此规定,若有,应注意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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