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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48:11 浏览:657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招标投标

    第二十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
    (二)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四)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五)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投标邀请书发出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省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

www.fangchanshe.com 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核准后,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招标人营业执照;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实行资格预审的);
    (三)招标文件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四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调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范围,指定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并对其实施监督,协调处理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
    (二)重大项目招标投标专项稽察职责。组织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三)查处违法行为职责。依照管理权限受理有关方面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投诉,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一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

www.fangchanshe.com 、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行政、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进行监督管理。
    属于国家垂直管理的产业和行业以及其他新行业、新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严格资质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规定的要求设立。
    第二十八条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从事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国内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业务以及从事与项目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从事与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发包等招标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事前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项目审批部门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项目审批部门要求补正;(来自:www.fangchanshe.com)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

www.fangchanshe.com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三十四条 指定媒介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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