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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877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招标投标
第四章 评标专家和评标办法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综合评标专家库要兼顾招标投标各领域的需要,按专业设置分库,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综合招投标中心指派专人操作使用。
第二十九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进库专家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
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行业专家人数较少的,职称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提供的身份、学历、专业任职资格证书以及工作简历等材料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后,推荐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开征集评标专家。
第三十一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评标专家管理、培训、考核和年度审验制度,对评标专家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年度审验不合格或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名单中除名。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抽取评标专家,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和综合招投标中心专管人员共同完成。正式评标前,不得向外泄露抽取结果。如招标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其名单应当保密。
政府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特殊招标项目,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由招标人确定评标专家。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被选定的评标专家如发现自己与评标项目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有关监督部门、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四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对评标现场进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和现场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
第三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必须以招标文件载明的量化标准或据以评估的要素进行评判,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以及中标、废标条件。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结束时,评标委员会应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市政府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机构。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各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执法工作,协调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
(二)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三)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招标投标有形市场建设;
(四)承担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协调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在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信用记录和信誉评价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含房屋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及市政(含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交通、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经济、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信息产业和机电设备进出口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器械、耗材及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学器材、教材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其他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准本行业不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二)审查本行业拟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招标条件;
(三)负责本行业招标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
(四)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执法检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围标、串标、非法分包转包、歧视排斥投标,以及挂靠有资质单位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参与投标等违法活动,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
(五)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向综合评标专家库推荐评标专家;
(六)督促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确定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七)负责处理本行业招标投标领域的投诉。
第四十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为招标
第六章 投诉及投诉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四十五条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经济、商务、财政、卫生、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和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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