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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3:01 浏览:6726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市政配套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物价局2008年5月9日以粤价〔2008〕176号发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管道燃气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城市管道燃气价格过程中,对相关城市管道燃气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燃气经营者,是指一定区域内通过燃气管网向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生产等用户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市、县区域内的城市管道燃气经营者的社会平均成本。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按每立方米核定。
当在同一市场区域内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调整并核定定价成本。
第四条 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管道燃气供气经营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五条 核定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以及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没有正式营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经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
第二章 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第六条 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由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 购气成本是指城市管道燃气经营者从其它厂矿企业、销售企业购入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能源所发生的购气费用以及运输装卸费用或自产气体能源作价费用。
计入定价成本的购气费用按实际供气总量与单位购进价格(或合同价)计算;运输装卸等费用据实核定。
第八条 输配成本是指城市管道燃气企业在向用户输送燃气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合理费用。包括输配系统(环节)职工薪酬、动力费用、水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辅助费用等。
城市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监控系统等组成。
第九条 期间费用是指城市管道燃气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管道燃气输配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一般包括货币性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费用。
销售费用一般包括销售部门(不含瓶灌站、汽车加气站)货币性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费用。
财务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十条 货币性职工薪酬是指企业按定员标准和规定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按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等费用。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核定。
计入定价成本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计提基数按照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水平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确定,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因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应按照一定年限分摊列入管理费。分摊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第十一条 人均工资按最高不超过以下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核定。
(一)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二)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
企业定员标准原则上按照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和《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核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下限核定。
第十二条 动力费是指直接用于城市管道燃气储存、输送等过程中消耗用电的费用,不包括灌瓶厂在灌装过程中的电耗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动力费用据实核定。
第十三条 水费是指主要用于高压燃气输配管道及其他高压设施喷淋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