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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3:01 浏览:6529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市政配套
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1)提要:价格分类管理。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区分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源 自管理资料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苏价规字〔2011〕3号
非机动车是广大市民日常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之一,非机动车的安全有序停放,关系市民的切实利益,关乎城市的文明形象。为巩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倡导低碳出行,推进绿色交通,规范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现制定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定管理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民生优先、造福百姓出发,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标,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停车秩序,体现利民便民惠民。
管理原则:
(一)倡导免费停放。城市人行道、公共广场、政府机关和政府主办的图书馆、博物馆、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场所配套设施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所有人均有权免费公平享受,商业、服务业配套的停车场地也应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免费停车按照“谁属地谁管理”、“谁受益谁管理”,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保证停车有序、行路方便。
(二)满足寄存需求。对于确需提供寄存服务的场所,要明确收费主体、严格审批程序,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服务收费标准主要体现设备设施等管理成本、看管人员等人工成本、赔偿责任等风险成本。有偿停车服务应当承担看管责任,保证车辆停放安全。
(三)价格分类管理。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区分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实施分类管理。
1.公共资源政府定价。利用人行道、公共广场等公共资源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提供有偿服务的,实行政府定价,经营单位和收费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2、公共服务政府指导价。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建造的公共场所配套停车场、街道、社区所属物业用于停放车辆的场地,实行有偿服务的,其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3.业主自治协商定价。住宅区(含商住楼、办公楼等,下同)内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提供非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已建立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自治组织的,由物业共有人自治组织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入分配办法;尚未建立业主自治组织的,应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后协商定价,其有偿服务收入的使用,应当接受全体业主监督,主要用于弥补成本。
4.商业投资自主定价。商业投资建设的非机动车停放场所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投资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其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
二、加强统筹协调,实行属地管理
(一)统一管理办法。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原则、程序和要求,指导协调各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水平。
(二)明确定价权限。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逐步建立能够灵活反映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责权一致的监管体系。
三、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收费行为
(一)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的设置
占用人行道、公共广场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的场地,应向市公安、市容市政部门申请办理准停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车场准停证》,核准停车区域。市容市政部门可根据停车管理的需要,会商公安部门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具有明显的停车标志、标线或设施。
(二)非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登记
对从事非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非企业法人组织,应当在法人登记中载明非机动车停车服务的内容。
(三)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核准
1.提供非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依法取得的、提供停车服务和经营的资格;
(2)具有合适的车辆停放场地和明显的停车标志、标线或设施;
(3)具有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停放和车辆安全;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车辆赔偿制度。
2.提供非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占用人行道、公共广场的,应提供《苏州市区非机动车停车场准停证》原件和复印件;
(2)利用其他场地的,应提供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3)具有“非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相应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停车场地停车位平面图;
(5)本单位收费管理、车辆赔偿等内部制度。
区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经材料审查、现场勘查、核准定价方式、审批收费标准、监制收费价目表(牌)等程序,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票据的申领
提供寄存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专用章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批件,向地税部门申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五)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
(1)非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实行“收费给票、凭票取车,一车一票、损坏赔偿,持证上岗、票据合规”的收费管理制度。
(2)提供车辆有偿停放服务的单位,必须加强内部管理,明确收费员工作职责,建立违纪追究制度。
(3)车辆有偿停放服务场所,必须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牌),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示收费主体、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4)收费员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维护停车秩序,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四、加强协同配合,共管停车秩序
市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公安、市容市政、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公安部门:根据交通管理要求,负责人行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或撤除)审核工作,设立统一标识,对未经审批的停车场地依法给予取缔。
2.市容市政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临时占用人行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场地的审批和停车秩序的管理,对未经审批占用公共场地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工商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登记,对擅自从事非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4.税务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进行税务登记,发售非机动车停车服务发票,对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经营者予以查处。
5.价格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查处和纠正不正当收费行为。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