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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49:34 浏览:656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条例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工商行政、价格、市容、规划、财政、公安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www.fangchanshe.com 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市各县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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