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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51:38 浏览:628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公约》,自觉维护供水、排水、供气、供电、消防、通讯等公

用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十三条 业主和进入住宅小区的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拒不缴纳或无故延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二)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外貌;
(三)损坏或擅自占用、移装公用设施、公用设备;
(四)擅自在道路、空地、屋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和摆设经营服务摊点;
(五)占用房屋的公用部位堆放杂物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排放噪声;
(七)践踏、占用绿地和损坏花木;
(八)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乱扔废弃物;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十)违规行车、停车、呜喇叭;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前15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

项并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据实结算;
(二)移交物业档案资料及有关财务帐册;
(三)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经营性用房、场地及其他财物。

第五章 物业管理保障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其提供下列物业管理资料:
(一)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
(二)住宅小区

www.fangchanshe.com 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竣工图;
(五)业主分布情况;
(六)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总投资2%的比例,缴纳住宅小区物业维

修金。物业维修金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小区综合验收前代收,并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后三

个月内交归其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而未积累物业维修金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依照价格管理

部门核定的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物业维修金。共有房屋由共有人按产权比例

分担;因住房制度改革形成共有关系的,共有人中的原售房单位应缴纳的物业维修金,
可以从售房款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物业维修金由业主委员会在当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储存,专项用于

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公用设备的维修及购置经营用房,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物业维修金必须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维修项目计划,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物业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维修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公共性管理服务费,必须依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和《物

业管理合同》,并用于受托管理范围的公共服务项目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双方商定和清结。

第三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无偿提供建设工

程总面积3‰的物业管理用房,但最多不超过100平方米;以成本价提供建设工程总面积4‰的经营用

房,但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接收,属业主委员会所有,但不得转让、抵

押。
物业管理企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并可优先租赁经营

用房。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对在物业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个人,由物业行政主管

部门给予表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

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物业管理的经营项目;业主委员会可以

据此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义务之一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物业管理经费的。

第三十三条 业主和进入住宅小区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依照

《物业管理公约》给予经济制裁,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

逾期不履行的,建

www.fangchanshe.com 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验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金、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日

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或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有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物业管理公约

》、《物业管理合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受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房屋公用部位,是指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

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公用设施,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道路、停车场所、化粪池、窨井、安全设施、环卫设施、照明路灯

、绿地等设施。
公用设备,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给排水管道、水泵、水箱、落水管、垃圾道、电梯、避雷器及消防

等设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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