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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54:44 浏览:688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第五十九条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公布的帐目,可以提出质询,或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投诉。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收到质询后7日内答复。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15日内答复。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劝阻、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擅自占用住宅小区绿化地或其他公共场地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的;
(三)私搭乱建棚屋、在房屋公共使用部位堆放杂物、乱停放车辆、破坏绿化、污染小区环境、制造噪声影响居民休息的;
(四)损坏住宅小区内的公用设施、设备的;
(五)违反住宅小区治安管理或者消防规定的。

第六十一条 业主逾期不交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催缴;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连续三个月以上拒交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照业主公约的约定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对逾期不交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处以警告、处以5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及时修缮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改变公用设施和公共场地用途的;
(四)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的。
物业管理企业有前款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第六十三条 未经物业资质审查而擅自承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物业管理企业,由市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物业管理业务,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住宅小区工程建设资料或其复印件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已制定的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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