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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1:38 浏览:6574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第六十条 规划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六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十二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招投标活动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照建设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预)售物业之前,参照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及物业买受人的书面承诺作为合同附件。
第六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资料、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及其他应管事项的物业管理移交验收手续。
第六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住宅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物业管理方案的落实情况。物业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热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2、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