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建发〔2006〕360号)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保障踏勘工作的公开、透明、合法、廉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市建委或区、县(市)建设局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现场踏勘,是指市或区、县(市)建设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后,对建设工程场地是否符合施工条件进行的现场勘察活动。
第三条 市建委市场处负责由其受理的申报工程的现场踏勘工作;各区建设局按照《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长建发〔2006〕86号)的要求负责由其受理的申报工程的现场踏勘工作,县(市)建设局负责由其受理的申报工程的现场踏勘工作。
第四条 工程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廉洁的原则。
现场踏勘时不得少于两名现场踏勘人员,(来自:www.fangchanshe.com)并应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市建委或区、县(市)建设局必须进行现场踏勘。但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改造工程、装饰工程和非城市主干道的市政管线工程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踏勘。
第六条 市建委或区建设局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
第七条 踏勘人员应在现场踏勘前一个工作日内将踏勘安排告知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
第八条 踏勘人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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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现场的以下情况进行勘察:
(一)核对规划部门的放线回单并比对实际踏勘位置,确认申报工程位置与现场踏勘位置是否相符。
(二)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
(三)施工现场是否制定并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
1、现场周边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合格的围挡。
2、建设单位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了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并制定了安全保护措施。
3、施工现场空中区域是否有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的存在。
4、对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是否已要求施工单位制定了安全防护措施。
(四)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电力以及施工道路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并平整了施工场地。
(五)是否存在违法开工行为。
第九条 踏勘人员应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如实记录施工现场情况,并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不少于两张并能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红线内地貌现状。
《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填写完毕后,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踏勘人员当场签字确认。
第十条 踏勘人员应当自完成踏勘工作之日起两日内将《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移送初审人员。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初审人员应当提出不予行政许可意见;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踏勘人员应做到文明踏勘,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严禁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踏勘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