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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1:38 浏览:6536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工程建设
通政发〔2007〕65号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南通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
为推进现有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指导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提升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水平,保持和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就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作如下规定:
一、市场设施建设基本标准
(一)市场建设规模
1.农贸零售市场建设规模,应当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主城区应以2~3万居住人口设置1家营业面积1000~2000平方米、服务半径1000米左右的农贸市场。中心农贸零售市场的营业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应当根据当地的产业特点、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专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大型综合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应达到10000平方米。
3.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建设规模,应当根据当地的产业布局、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商品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市场经营布局
1.农贸零售市场应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熟食、活禽等商品进行分类,合理布局交易区域。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家禽经营区、活禽及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分类设置交易区域。货物出入口一般应设在次要道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3.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应当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域。批发市场货物出入口一般应设在次要道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三)配套基
二、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规范
(一)市场服务管理规范
1.市场举办者是市场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对市场管理、商品质量、交易秩序、经营安全和消费者投诉等负有第一责任。
2.市场举办者应当严格遵守规划标准建设使用市场,不得擅自改变市场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将市场的场地和设施改作他用。
3.市场举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
4.市场举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户签订《南通市商品交易市场设施租赁(管理服务)合同》,并通过合同确立市场内部各类事务的管理关系,明确场内经营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
5.市场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建立场内经营者管理档案,组织经营者实行自律管理。
6.市场举办者应在市场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调解纠纷,并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消费争议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7.市场举办者应当落实专人对进入市场的商品质量进行查验、登记备案、清退等监督管理;对上市交易的商品实行索票、索证管理;对主要的交易商品建立交易档案;对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票、证与实物不相符的商品,市场主办单位应当拒绝、阻止其上市销售。
8.市场举办者应当依照《南通市消费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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