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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办法

时间:02-01 17:46:48 浏览:663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工程建设

    襄建工程〔2007〕74号
    襄樊市建设委员会
    襄樊市公安局
    二00七年七月十二日
    襄樊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办法
    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公安部、建设部49号令《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新建居民住宅楼及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标准。
    居民住宅楼及住宅小区(包括独立或联排别墅住宅小区、高层公寓住宅小区、综合型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住宅区消防设备、围墙、保安值班室等设施。
    我市新建居民住宅楼及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具体标准为:
    1、住宅小区内分户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门应具有防火、防撬、保温、隔声功能,并具有良好的装饰性。
    2、住宅二楼和顶楼的门窗,宜安装防撬防踹、防攀援、防跨越、防爬入等设施。底层住户的防盗护栏应设有可以从室内开启逃生的装置。
    3、屋顶检修出入通道应设在公共部位,并设盖加锁。楼梯栏杆重直杆件间水平净距、楼梯扶手高度应符合规范,非垂直杆件栏杆应有防攀爬措施。
    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住宅楼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燃气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避雷装置等垂直管线不宜安装在室外临近阳台或窗的部位。
    6、居住小区应配套设置每户独立的或集中设置的自行车摩托车车库,还应按

www.fangchanshe.com 规划要求建设汽车库或汽车停车场。
    7、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和消防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规划建设。
    8、住宅小区按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应设有保安值班室。
    9、新建住宅小区应实施封闭管理,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和电子巡更系统,主要道口应安装电视监控设备,住户安装联网报警装置。
    10、七层以上高层住宅小区,应在主要出入口安装门禁识别系统,电子监控系统和电子报警系统。

    二、新建居民住宅楼及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必须纳入住宅小区建设的规划设计。
    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纳入到小区的规划审查内容。

    三、新建居民住宅楼及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必须纳入施工图设计。
    居民住宅楼及住宅小区(包括独立或联排别墅住宅小区、高层公寓住宅小区、综合型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设施应严格按照《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性能评审技术标准》(GB/T50362-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要求进行设计,属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必须按标准(条文)设计到位。图纸审查机构应将小区及住宅的安全防范设施纳入到施工图审查范围,进行严格把关,对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四、新建居民住宅楼及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1、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中的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中关于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确须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并报原图纸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通过。
    2、居民住宅楼及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所使用的产品、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经鉴定合格的产品。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产品。

    五、新建居民住宅楼及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纳入综合验收的范围。
    1、新建居民住宅楼及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竣工后,必须组织安全防范设施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安全防范设施竣工后应在十五日内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

www.fangchanshe.com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规划、物业、公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单位。
    3、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安全防范设施均按批准的规划和设计图纸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施工单位对安全防范设施的工程质量进行自查,(来自:www.fangchanshe.com)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安全防护设施验收程序:
    (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及履行标准、相关管理规定情况;
    (2)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相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进行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5、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报相关单位备案,由建设单位将设施和竣工资料一并移交物业管理部门管理。

    六、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防范设施应加强管理。
    1、新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安全防范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各级政府的房产主管部门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2、业主、使用人应妥善使用并保护居民住宅楼及住宅小区公共安全防范设施,不得破坏或挪作他用。
    3、对破坏居民住宅楼及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视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恢复原状,还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中,参建各方主体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www.fangchanshe.com    参建各方主体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公安部49号令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安全防范设施内容的;
    (三)使用未经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或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备的。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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