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承包工程施工任务的,联合体各方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按照等级低的企业的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接工程;资质类别不同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接工程。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可以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接受施工企业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三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应当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务工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务工人员安全。
第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本企业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三)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务工工资;
(四)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
(六)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第三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订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加强对原材料检验工作,对原材料做好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
搅拌楼、生产车间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等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应当遵守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核定的检验能力承担业务工作并出具试验报告。相关试验数据应当采用电脑软件管理并尽可能实现自动采集。
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试验、质量检验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试验室内部应当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管理制度。试验报告单、原始记录、报表必须建立台帐,并统一分类、编号、归档。
第三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应当根据本企业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
www.fangchanshe.com
常用配合比表,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预拌混凝土出厂应考虑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的坍落度损失值。
第三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混凝土和预制构件进行检验,出具出厂合格证,并应记录存档。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应向施工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一)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在供应混凝土前向施工企业提供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二)预拌混凝土发货单
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应做到一车一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
(三)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及原材料复验报告。
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按批次签发,单位工程内同一分部工程,强度等级相同、配合比相同、一次连续供应的混凝土为一批次(来自:www.fangchanshe.com)。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应在该批次混凝土强度检验后5日内送施工企业,有抗渗或其他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应在有关项目检验后5日内送施工企业。生产企业在向施工企业提供出厂质量证明书的同时应提交该批次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水泥、砂、石、外加剂等)的复验报告。
第三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监理企业的监督下,会同施工企业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一)查验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
(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的,应当退货;
(三)目测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
(四)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的偏差范围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施工企业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时,应征得监理(建设)企业同意后书面通知生产企业调整。
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建设)及生产企业应当在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上会签。交货验收手续完成后立即组织卸料。
第四十条 预制构件进入施工现场时,使用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验收,并在交货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生产、销售和散装水泥使用情况,向市建设局报送上月的统计报表。
第四十二条 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计量、试验设备仪器未按规定配置的;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
(三)配合比未经设计验证直接用于生产及不按规定计量的;
(四)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的;
(五)生产不按配合比、混仓使用材料或偷工减料的;
(六)出厂未留置强度检验试件的或试件标识不清或不准确的;
(七)将不合格混凝土用于工程的。
第五节 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企业应当派出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并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组成项目监理部,从事监理业务。
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第四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二)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工作;
(三)审查分包企
www.fangchanshe.com
业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调换不称职的人员;
(五)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部的文件和指令;
(六)审定承包企业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七)审核签署承包企业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八)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九)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企业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企业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第四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以下监理工作:
(一)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二)协助做好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提出建议;
(三)对承包企业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方案(包括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申请、变更进行初审,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初审报告;
(四)督促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五)参与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和请示;
(七)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八)协助做好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九)参与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的检查;
(十)参与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对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进行初审。
第四十七条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检查承包企业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定期巡视存在较大危险的工程作业情况、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设置和安全防护措施执行情况,核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