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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9:34 浏览:6661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工程建设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二○○八年三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以及市场价格;
(五)国家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管理:
(一)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配套的其他费用定额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
(二)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管理;
(三)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实际,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来自:www.fangchanshe.com)、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方性补充定额并实施管理。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各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进行调整与补充。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使用按照本省计价依据和行业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相关行业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评审。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
(五)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
(六)编制投标报价;
(七)约定工程合同价;
(八)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估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造价员从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