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政办发〔2006〕69号
2006-12-04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大庆市市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管理,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公路两侧、公共绿地、广场和桥梁、构筑物和建筑物以及建筑工地临时围墙等户外场所、空间、设施设置的大型广告,户外广告分为户外商业广告和户外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的牌匾标识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场所外设置的带有其名称的牌和匾。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规划,户外广告的许可审批,组织实施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拍租,以及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负责辖区户外广告初审,牌匾标识的备案,以及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 城管部门要会同规划等部门制定我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制定主要街路两侧牌匾标识的技术规范要求,并逐步推广到所有街路。各街路的牌匾标识技术规范要求要向社会公布,(来自:www.fangchanshe.com)各设置单位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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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第七条 对于需要单独占用城市土地的户外广告媒体建设应先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并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经设置地所在区城管局同意后,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许可(在东风新村和世纪大道两侧设置广告的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广告发布代理权的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二)广告设计方案及效果图;
(三)媒体设施产权单位使用证明或使用协议。
设置户外广告依法应当缴纳有关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按主管部门的规定交费。
第九条 政府所有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各类建筑为载体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以公开招标、拍卖、拍租、挂牌交易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市城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包括组织编制招标、招租、拍卖、挂牌交易、拟定交易底价和履约保证金额、与买受人签订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合同、收取设置权交易价款。户外商业广告通过招标、招租、拍卖、挂牌交易等所得收入和其他形式各类广告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和生产安全,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及树木绿地。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一至五年。设置期满后,需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安全、整洁、完好。
第十四条 在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管部门书面通知设施所有者,并按提前拆除时间比例退还费用。设施所有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 凡政府投资,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公益广告设施统一由市城管部门管理。其他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单位或承办单位为该户外公益广告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其破损、污染的版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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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维护直至更换,并接受城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经政府批准专门为发布公益广告而设置的媒体,未经市城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七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或商户应该将牌匾标识设计方案报区城管部门备案,咨询或征求市、区城管部门意见。城管部门要根据该位置的各项技术要求为设置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其达到标准,以减少因制作不合格而带来的损失。
第十八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按照市城管部门公布的技术规范要求制作。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美观、牢固、安全、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
第十九条 设置牌匾标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不得影响他人对建筑物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单位名称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相邻店面的牌匾标识要协调一致,与相邻牌匾标识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达到比例适当、和谐统一、相互协调。
第二十二条 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单位匾额。
第二十三条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制作,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外用一个出入口的筒子楼且有独立门面的“楼内店”(含地下楼层部分),可按一店一匾设置;
(二)写字楼式的“楼内店”,由该建筑物业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做出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征得城管部门同意按规划设置。
第二十四条 各种消防、市政、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制作,设置在相应的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
第二十五条 牌匾标识出现牌面污损、字体残缺、亮化功能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牌匾标识的设置者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六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者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
第二十七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在活动场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对市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要事先通报城管部门。临时性宣传一般不超过五天,期满六小时内自行清除。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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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凡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尚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主管部门责令停建,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一)在道路红线内建设或占压地下管线的;
(二)在主要街道建设,影响城市景观、重点工程建设和整体布局的;
(三)占用公共绿地和广场的;
(四)破坏和影响文物保护及风景名胜的;
(五)未按规划建设工程许可证确定的建设位置、范围、性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进行建设,不能限期改正的。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者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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