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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9:34 浏览:6808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户外广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二)对擅自改变核准户外广告的内容、规格、形式等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许可证件,予以强制拆除。
(三)对户外广告的框架及附属设施等残缺、脱色、有碍观瞻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许可证件,予以强制拆除。
(四)在禁止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在广告张贴栏外乱贴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拖欠应缴广告管理费者,每拖久一天,按应缴纳款额的5%罚缴滞纳金。
上述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该广告的设置者承担。
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九条 违反其它广告管理规定的,按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行使处罚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