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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5:45 浏览:6111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城建规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非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其所占用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退回。
非法转让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对转让方处以1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者,给予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处罚。其所使用的土地,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收回。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按《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其中并处罚款数额为该违法建设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5-15%。
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并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10%至20%罚款。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核样,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
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不得继续施工。限期采取改正措施的,必须经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检查认可并重新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继续进行建设。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建监察队伍予以拆除。
第六十一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以及弃土、堆放废渣和垃圾,围填水面的,责令其整理现场,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参与或支持违法建设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查处。
第六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是指:
(一)对用地性质、城市景观、城市环境、文物保护、风景名胜、重要工程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二)侵占学校、医院、体育和公共活动场所用地的违法建设;
(三)侵占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管线、人防、消防或防洪排涝通道及设施、规划保留或保护的水体、广播电视或电讯通道及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的违法建设;
(四)侵占市政设施或基础设施用地的违法建设。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建设委员会。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福建省加强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