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九年六月八日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66号)精神,结合我市主城区房屋拆迁的实际,对《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发[2005]12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回迁)的方式。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不能实行原地回迁且拆迁人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拆迁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平房按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乘以1.2的系数再乘以被拆迁房屋同等地段新建商品住宅楼的平均售价确定拆迁补偿价格;楼房按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乘以同等地段新建商品住宅楼与所拆楼房对应层数的平均售价进行补偿。
通辽市人民政府对新建商品住宅楼房的平均售价和楼层平均售价,根据不同区位每季度公布一次,同时公布经济适用房楼层价格和不同区位的房地产二级市场房屋交易价格。拆迁地段周围无新建商品住宅楼房的,在房地产二级市场房屋交易价格基础上增加15%,作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 拆迁补偿时,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前最新公布的价格补偿。
主、附房合并计算后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按照被拆迁房屋同等地段新建商品房平均售价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其它附属物的拆迁按附件1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拆迁住宅房屋选择原地回迁的,平房按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按1平方米还1.25平方米给予回迁,不找差价;楼房按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拆1平方米还1平方米,不找差价。多层楼房回迁高层楼房的,按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按拆1平方米还1.1平方米给予回迁,不找差价。回迁楼层限制在七层以下(含七层)。
拆迁住宅房屋回迁,且被拆迁人在本地区无其它住房的,按上述计算不足50平方米的,补足50平方米,不找差价。
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内,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回迁楼层价格应对应经济适用房楼层价格),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外的面积,按市场销售价结算。
如果被拆迁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城市(镇)拥有两套或多套住宅且建筑面积合计超过50平方米的,或被拆迁人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均不再进行房屋拆迁住房保障,只按照“拆一还一”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享受保障性补偿的被拆迁户原住房装修部分及附属房屋(来自:www.fangchanshe.com)、构筑物不进行补偿。享受保障性补偿的被拆迁人,因得到了超面积补偿,对原住房装修部分及附属房屋、构筑物不再进行补偿。若被拆迁人认为这样补偿不到位,也可不享受保障性
www.fangchanshe.com
补偿,按评估价补偿。
四、拆迁住宅房屋必须具有独立门、窗,独立食宿。同一住宅房屋分为两个或多个产权证的,或同一住宅房屋是一个产权人,而有两个以上产权证的,且只具备一户食宿条件的,按一证计算。
五、将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根据其提供的连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经营年限,并按照附件2的规定给予补偿。
六、非住宅房屋(有产权证)的拆迁补偿,按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进行补偿、安置。
拆迁营业性用房选择回迁的(房屋产权证标明用途为营业的),拆迁原面积内(指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按所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新建楼房的成本价互找差价结算,超出原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计算。
新建楼房的成本价由建筑工程造价部门确定。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且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不超过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3%补助;
(二)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三)从事办公、仓储等其它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0.5%补助。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助;实行产权调换的每个月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0.5%发给停业补助。
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5%的补偿;对其它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的补偿。
七、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拆迁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相关部门对其居住的房屋,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认定为有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其合法宅基地使用面积的60%。一层以上的房屋不予认证。
土地使用面积以其初始登记面积为准,认定的房屋檐高须达到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且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无损,室内装修设施完善。
八、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指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元,每户不得低于8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指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8元,每户每月不得低于500元。甲、乙双方在签订回迁协议时,甲方要一次性预付乙方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原地产权调换回迁多层的,设28个月过渡期;回迁高层的,设36个月过渡期。
九、拆迁人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前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可按项目拆迁实施方案给予被拆迁户不同档次的奖励。
十、拆迁补偿协商阶段,以拆迁双方协议为主,实行补偿安置。若发生争议,按国家、自治区和通辽市的拆迁政策进行裁决。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后,仍拒绝搬迁,提出无理要求,索要高价的,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必须实施强制搬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或由市、旗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www.fangchanshe.com
>十一、新建回迁房不准建毛坯房,按政府制定的廉租房建设普通装修标准执行(室内装修标准按附件3标准执行),以满足居民进驻使用的基本需求。
各级政府要回购部分平房或从保障性住房中安排部分房源,作为回迁安置用房。
十二、严禁在无规划许可批准的情况下私搭乱建。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进行房屋买卖、交换、分割、租赁、抵押、调配等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拆迁时变更部分不予补偿。
十三、为了确保被拆迁人能得到妥善安置,避免发生违规、违约行为,开发单位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要将拆迁总预算70%的拆迁补偿资金打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账户,作为拆迁保证资金,根据拆迁进度随时回拨。最后根据回迁户数量留足回迁户楼房建设资金,并留取5%拆迁保证金。被拆迁人全部安置完毕后,全额返回。
十四、开发单位在办理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拆除手续,严格禁止无资质拆除。对不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拆除手续或自行委托无资质拆除单位拆除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规定,处以20—50万元的罚款。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应加强拆迁现场房屋安全情况检查。
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对尚未完全搬迁腾空的楼房和连山连脊房屋不得进行拆除施工。对可能造成毗邻尚未搬迁房屋安全隐患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在制定并落实好毗邻房屋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遵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十五、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通政字[2006]121号)同时废止。《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条款与本《意见》相悖的,以本《意见》为准,同时,废止《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附件部分。自本《意见》下发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