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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暂行办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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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政发〔2008〕4号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及《百色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百政发〔2006〕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和公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连续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6个月以上。
(三)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 没有住房的。
2.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承租公有住房)10平方米以下的(含10平方米)。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四)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或单位张榜公布(来自:www.fangchanshe.com),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市直(含中直、区直驻百色)单位申请人的申请,由辖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

www.fangchanshe.com 议的,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诉。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并申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予以登记并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制作《复核意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七条 房地产管理、民政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复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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