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土地管理株洲市土地登记办法(2009) 正文

株洲市土地登记办法(2009)

时间:02-01 17:48:31 浏览:617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土地管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政办发〔2009〕5号
二○○九年元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与土地权属相关权利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来自:www.fangchanshe.com),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部属、省属企业使用的土地,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后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株洲市城市四区各类土地登记工作。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各类土地登记工作。建设、规划、

www.fangchanshe.com 房产、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各类土地登记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八条土地登记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土地权属审核;
(三)注册登记;
(四)核发证书。
第九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一)土地总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办公地址及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五条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

www.fangchanshe.com 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办公地址;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
(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
(四)地上附着物情况。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或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第十九条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条土地权利证书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集体土地所有证;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土地权利证书使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版本。
第二十一条土地登记应当遵守“十二不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或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存在争议或不确定引起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
(四)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
(五)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六)无合法用地批准文件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
(七)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
(八)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
(九)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
(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
(十一)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
(十二)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或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
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第二十三条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申请土地登记的申请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

第三章土地总登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第二十六条土地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

www.fangchanshe.com 者名称、地址;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四至、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
(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告期满,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第四章初始登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涉及建筑物、构筑物产权登记在完成土地初始登记后进行。

[1] [2] [3]  下一页


本文关键字:株洲市  土地管理房地产法规 - 土地管理

《株洲市土地登记办法(2009)》相关文章>>>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