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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1994)

时间:02-01 17:47:08 浏览:664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土地管理

    1994年7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维护移民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大型水电工程地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有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移民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

    第四条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按排,依法对征地、移民进行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使移民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并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或者有组织地外迁等形式安置。鼓励移民自愿投亲靠友、自谋职业。

    第五条 县级(含县,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重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移民安置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水电工程征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电力、农业、国土、劳动、人事、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六条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征用其他土地的,每亩按该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其中征用宅基地的,按征用地耕地的标准的上限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标准,征用耕地的,为该耕

www.fangchanshe.com 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征用其他土地的,为该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至1.5倍。

    (三)征用林地的,按四川省有关木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补助费的规定执行。

    以上所称年产值,按被征用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乘以征地当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来自:www.fangchanshe.com)地区行政公署和省移民安置机构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

    (一)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1亩以上的,不得超过8倍;

    (二)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0.5亩至1亩的,不得超过11倍;

    (三)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0.5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0倍。

    第八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其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后报省移民安置机构批准执行。从协商征地方案时起,抢种的竹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移民经费列入工程概算,工程开工后,按批准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提前拨款。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和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由县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第十一条 为安置移民而新建的项目(以下简称移民建设项目)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经审核批准后纳入计划组织实施。上级移民安置机构应当将批准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抄送项目地的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各级移民安置机构负责审批移民建设项目投资的概算、预算、审查核定工程的预算、决算。以概算、预算核定投资,以竣工决算核定支出。禁止擅自改变投资方向和自行调整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各级移民安置机构和移民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将移民经费视同救灾资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使用移民经费,由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主管领导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挤占、截留、私分、挥霍移民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移民安置机构每年应当将移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受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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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同级移民安置机构和移民经费使用单位的移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责任人员和移民安置机构的领导责任人员实行任期审计制。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十五条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阶段,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安置区的自然、经济等条件,按照长远经济发展目标要求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批。没有移民安置规划的,不得审批工程设计文件,不得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按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组织搬迁,妥善安排移民生产和生活;工程竣工后,由该工程的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七条 大型水电工程的移民,应当主要在本乡、本县内安置,根据库周剩余土地和其他资源可承受的环境容量以及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后靠安置。

    在本乡、本县内安置不了的,应当在该工程的受益地区内安置;在受益地区安置不了的,按照经济合理原则外迁安置。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协助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安置农村移民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县级移民安置机构必须事先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定协议,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九条 外迁安置移民,必须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人民政府与移民协商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移民经费交付安置地人民政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条 因兴建大型水电工程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置。

    移民安置应当以农业为基础,根据库区资源情况因地制宜地发展农副业、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开展劳务输出,创办移民经济开发区,拓宽移民安置的领域。

    积极开展与库区外、省外、国外的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开发库区资源。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已不足0.4亩(菜地不足0.3亩),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确定安置不了的农业人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人口,但必须从严审批;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给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 鼓励移民自谋职业、自愿投亲靠友外迁安置。凡自谋职业、自

www.fangchanshe.com 愿外迁的移民,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移民安置机构审批。自愿外迁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迁入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同意迁入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库区农村移民主要成员中,有1人或者1人以上在库区外的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属非农业人口的正式职工,经本人要求并有条件自行解决其家庭其他成员在库区外城镇居住及生活的,其家庭其他成员可以书面申请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申请书经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移民安置机构、公安机关审查后,由地、市、州公安机关审批;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指标由省安排专项指标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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