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开标地点。
第五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员公证或律师见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等的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选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
(四)最近三年内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的规定情形。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行使职权时,遇有干预或说情事项,应作记录,以备查考。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授权省发展计划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不再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的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具有优秀的学术素质并在其专业上有专家的声誉;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专家的确定采取随机抽取和直接确定两种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对投标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改正任何明显的文字和数字计算上的错误。
投标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属于细微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但投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某些细微偏差直接进行调整,经投标人确认后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一)所有投标均为非实质性响应标;
(二)所有投标人不合格;
(三)明显缺乏竞争;
(四)假冒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及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其他情况。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行业平均成本、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标底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的,应作为有效投标,否则视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属于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有瑕疵;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记载的完成招标项目的期限超过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五)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质量保函;
(七)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的要求;
(八)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评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其他的招标项目,一般应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应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采取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价格和非价格因素进行仔细评审,并以折算为货币或打分的方式予以量化。各评审因素的权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
书面的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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