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出处理意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到省直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的有关规定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统筹考虑,充分协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预先向省计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通报并征询意见。
3.审议审批。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须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决定,重大工作方案应在联席会议审议后报送省政府研究决定;一般事项的处理由各职能部门按职能权限审批办理。
4.建设方案批准后,由各部门按职能办理立项审批、资金筹措、规划设计等有关事项。
5.成立工程项目管理组织。除特殊用途办公用房(如机要保密工程等)经报告“联席会议转报省政府同意后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建设外,一般用途办公用房建设均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使用单位共同参加,组成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对于多渠道筹资项目,由使用单位从非省财政、计委渠道筹措相当份额资金的,经联席会议同意,可以委托使用单位为主组成工程管理机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参与管理。其设计、概算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6.基建项目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7.办理产权。项目竣工后,均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义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8.调整分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建设方案、办公房使用标准和进驻单位的具体情况,通盘考虑,统一分配。
今后,任何省直单位不得擅自将土地、房产与其他单位(含外商)合资合作建设办公用房。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省直单位办公用房购建资金主要筹集渠道:
1.省计委每年在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的省直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资金。
2.省财政厅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省直办公用房基建资金。
3.盘活现有房地产存量的收益。
4.其他资金:包括国家有关部门补助资金、单位自筹其它资金及捐赠资金等等。
(二)省直单位办公用房购建资金管理:
1.一般办公用房购建资金,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专户,统一拼盘,集中建设,专款专用。特殊情况的建设资金管理问题由联席会议专项规定。
2.特殊用途办公用房建设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可由用房单位自行管理,专款专用。
3.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实施基建财务管理监督。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有关建设单位应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六、规范管理省直单位办公用房要实行规范化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六统一、六结合”的原则,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和省级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省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单位拟定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报经省政府批准实施。
七、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省直单位申报新建、购置、扩建、改建、装修和超概的办公用房以及产权处分等项目均按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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