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可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3、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只能用于职工个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4、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相结合的住房组合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做好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厦门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办法》于1999年7月1日实施。
(九)加强住房售后管理。
根据建住房[1998]213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制订《厦门市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原售房单位应协助建立业主委员会(小组),业主委员会(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督促、检查房屋的管理和维修,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
2、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制度。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房改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基金,多层住宅为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为售房款的30%,1992年以来提取不足的,应按规定补齐;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应向售房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交10元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加强领导,严肃纪律,保证房改工作的顺利开展。
1、市住房委员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要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
2、做好《厦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及配套规定的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3、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本实施方案规定,继续实行实物分配住房,多头占房隐瞒不报,不按规定收缴房租,变相增加住房补贴,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监督本实施方案的贯彻执行。
三、1999年7月1日起,同安区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及租金标准,由同安区政府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四、我市原有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方案执行。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