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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时间:02-01 17:50:15 浏览:674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第五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转让增值费列入财政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土地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省内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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