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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02-01 17:45:04 浏览:677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一)熟悉和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经过劳动合同管理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劳动管理岗位资格证》。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采用市劳动局开发设计的深圳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并用该系统报盘参加年审。

  第十九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员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办结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员工。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

  员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亲自签字的,可书面授权他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员工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员工或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用人单位并可对本单位的私自代签人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员工签署,并规定明确的授权范围、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

  授权委托书应一式三份,分别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和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保管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鉴证。

  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二)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非深圳户籍员工劳动合同鉴证的,应提交《用人单位用工手册》;

  (四)办理深圳户籍员工劳动合同鉴证的,应提交《员工手册》;

  (五)劳动合同附件;

  (六)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下岗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但其劳动合同(或协议)与在岗员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应有所区别。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要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与通知方进行协商。

  劳动合同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对变更的事项加以说明或重新订立,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办结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办结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在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内部变换工作单位的,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与劳动合同内容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

  (一)招聘录用员工管理制度;

  (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三)劳动保险管理制度;

  (四)考勤管理制度;

  (五)员工岗位工作行为规范;

  (六)技术培训及劳动合同考核办法;

  (七)员工奖惩制度;

  (八)保密制度;

  (九)根据需要建立的其他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应及时进行修改。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未向全体员工公布的规章制度无效。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一)劳动合同订立台帐;

  (二)劳动合同履行台帐;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台帐;

  (四)员工医疗期台帐;

  (五)各类专项协议签订意向台帐;

  (六)违约合同登记台帐;

  (七)其他必要台帐;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接受其监督并对其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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