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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45:25 浏览:640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售房单位仍未建立维修储备基金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限期建立,逾期仍未建立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截留、挪用共用资金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不及时维修房屋、设施设备的,或者维修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并给予10000元以下罚款;给产权人、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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