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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57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九条  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或第二十七条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暂停处置建筑垃圾,直至责令暂停施工或强制封闭处置场。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罚款的款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受城市建筑垃圾污染损害的单位、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持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取及其收费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经省财政部门和省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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