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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45:45 浏览:625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三)拒绝、阻碍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

  (四)拒不停止、改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五)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包庇同案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保持土地原貌的;

  (二)主动交代问题的;

  (三)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费用等有关款项的;

  (四)揭发、检举他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第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从轻处分、从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不同情节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处分;有本办法规定的减轻处分、加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不同情节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行政处分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管理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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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字:土地管理  共和国  中华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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