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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被拆迁居民安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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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被拆迁居民安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市政府京政发(1993)6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被拆迁居民安置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尽快召开本区、县范围内有关开发和建设单位参加的会议,传达《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县实际提出具体要求;要按照《通知》要求和市房地局统一印制调查表(附后)的内容,集中力量,对本区、县范围内的建设拆迁安置及周转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拆迁单位抓紧解决,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并附调查表)于12月15日前报市房地局地政处一份。

  二、今后,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和市政府《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管理,特别要严格按照《细则》和《通知》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冻结户口,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重点工程、危旧房改造工程及拆迁居民在200户以上项目,其拆迁计划和方案须报市房地局批准后,才能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坚持“先办拨地,后办拆迁”的程序。对划拨用地的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重新划拨用地的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未取得《国家土地使用证》(或临时使用证)和未达到《通知》要求具备拆迁条件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要认真做好拆迁安置的跟踪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按照规定违章拆迁和不执行拆迁安置协议的,要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查处。

  四、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加强对拆迁工作的领导。要充实拆迁管理人员,尽快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对因执法不严,管理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工作认真负责的要大力表彰奖励。

  五、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做好接待拆迁户的来信来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把抓好此项工作作为加强党同群众联系和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房地局地政处联系。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被拆迁居民安置问题的通知

  (京政发〔1993〕65号)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随着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新住宅小区综合开发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居民房屋拆迁逐年增多,被拆迁居民(包括农转居,下同)未能按协议规定的期限得到妥善安置的问题日趋突出。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做好被拆迁居民的安置工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查、妥善安置目前正在周转过渡的被拆迁居民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拆迁主管部门),要尽快召集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中央及本市的建设拆迁单位(以下统称拆迁单位),对本区、县范围内的建设、拆迁安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要查清目前正在周转过渡的居民户数、协议安置期限、安置用房建设进展等情况,并进行通盘研究分析。对已临近或已到协议安置期限的被拆迁居民,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要督促拆迁单位按协议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对尚未到协议规定安置期限的,要组织拆迁单位认真检查拆迁方案落实情况,并于12月中旬将安置方案及房源等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建委和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被拆迁居民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安置的,拆迁单位要在协议安置期限3个月前,报告拆迁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建设、拆迁主管部门,区、县建设、拆迁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市建委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共同做好被拆迁居民的思想工作,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认真帮助他们解决因延期安置带来的一些实际困难。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各拆迁单位严格依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被拆迁居民发放安置补助等项费用。

  (四)今冬明春,市建委和各有关方面要狠抓拆迁用房建设。承担拆迁用房建设的施工单位,要按合同规定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开发公司要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拆迁单位提供安置用房。力争明、后两年消除被拆迁居民不能如期安置的现象。

  二、强化拆迁管理,控制拆迁规模

  (一)市及区、县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拆迁管理,严格审查和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拆迁安置方案。今后,除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特殊重点工程外,一律不得边拆边办理拆迁许可证。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除由拆迁主管部门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本市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拆迁安置用房现房数量达到安置用房总量的30%以上。

  2.被拆迁居民的周转用房(包括单位安排和自行周转)都已落实。

  3.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数量必须满足需要。异地安置的,安置用房必须已开工建设;无论异地或回迁安置的,其安置用房竣工时间均应比拆迁安置协议规定的安置期限提前6至3个月。

  拆迁居民数量较大的拆迁方案,要报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核发拆迁许可证。

  (三)严格建设工程开工审批。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市城近郊8个区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一律由市建委审查批准后方能开工。凡申报建设工程开工,除按现行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出示该工程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要按拆迁主管部门审定的拆迁方案规定的期限完成拆迁。拆迁完成后要在1至3个月内开工。拆迁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

  三、明确责任,严格执法,共同做好居民拆迁安置工作

  (一)各拆迁单位必须重视居民的拆迁安置工作,贯彻谁拆迁、谁负责安置的原则。拆迁单位与被拆迁居民应严格履行依照规定签订的安置协议(也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在协议执行期间,拆迁单位要定期对居民拆迁周转及补助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暂时解决不了或因确有困难无法解决的,拆迁单位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拆迁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不能按协议规定期限安置被拆迁居民的,除因政策原因或不可抗拒力等因素外,拆迁主管部门应依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本市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对不认真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由拆迁单位的上级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屡次发生问题、不宜再继续从事开发和拆迁工作的,要在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的前提下,取消其开发和拆迁资格,吊销有关证照。

  (三)被拆迁单位和居民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国家建设,依法办事,积极配合建设拆迁单位共同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对拆迁安置协议执行中发生的纠纷,可申请拆迁主管部门处理,直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不听从劝告、蓄意滋事或妨碍建设、拆迁部门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处理。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城市建设、拆迁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市建委要全面做好区、县建设项目开工与拆迁工作的计划协调工作,认真拆好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及时了解和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拆迁安置中出现的问题。凡因审查不严或管理不力出现被拆迁居民不能按期安置的,要追究审批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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