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搞好房改宣传。依靠群众,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房改政策、房改典型,不断提高群众理解、支持、参与房改的积极性。
(二十七)房管、财政、劳动、物价、金融、税务、工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新的房改政策顺利实施。
(二十八)住房货币分配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增加透明度,防止各种形式不正之风。各单位要建立由人事、财务、监察、职工代表等方面组成的内部监督组织,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干部住房报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反房改政策,挪用、占用住房公积金,继续实行住房实物分配,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提供虚假情况,损害职工利益的违纪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
七、附则
(二十九)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和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参照执行。
(三十)本实施办法的配套政策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十一)本实施办法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实施办法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一、天津市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暂行规定二、天津市职工住房补贴面积
标准暂行规定
三、天津市职工家庭高、中低、
最低收入标准划分办法
四、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和
按月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
五、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
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六、天津市1999年度补充住
房公积金缴存额暂行规
定附一:天津市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区、县,可对无房或住房未达到单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第三条 住房补贴标准由住房价格补贴标准和职工工龄补贴标准组成。市内六区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1999年度,市内六区的住房价格补贴标准每建筑平方米804元,职工年工龄补贴标准每建筑平方米16元(职工工龄按1991年底前工龄计算)。其他区、县住房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四条 住房补贴只对无房或住房未达到单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按职工个人计算。
第五条 市内六区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并公布的住房补贴标准执行;其他区、县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单位坐落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并报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的住房补贴标准执行。
其他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由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区、县、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六条 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和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 住房补贴由单位原有购建住房资金转化。暂时没有住房补贴资金转化来源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区、县、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暂缓实行住房补贴。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二:天津市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要依靠群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考虑职工住房现状和居住条件的改善,又要考虑财政、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制定。
第三条 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
其他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单位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区、县、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四条 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单位规定的职工应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
未达到单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单位规定的职工应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计算。
第五条 在计算职工住房补贴时,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采取以下办法计算:高层和多层成套现住房建筑面积,按现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现住房建筑面积,按现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15计算。现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低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第六条 职工住房现状的认定办法,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三:天津市职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标准划分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精神,适应对不同收入职工家庭实行不同住房供应政策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职工家庭上年工资收入的四倍,能按本区、县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购买一套60建筑平方米住房的家庭,为高收入职工家庭;低于上述收入水平但高于按市劳动局规定的上年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的双职工家庭年工资收入的,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低于按市劳动局规定的上年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的双职工家庭年工资收入的,为最低收入职工家庭。
1999年度,市内六区双职工家庭上年工资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上的,为高收入职工家庭;在4万元以下、7000元以上的,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在7000元(含7000元)以下的,为最低收入职工家庭。
第三条 职工家庭年工资收入按双职工工资收入计算。职工工资收入按照国家和市统计部门规定口径核定。
第四条 市内六区职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划分标准适时调整,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执行。其他区、县的职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划分标准由各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四: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精神,为保证住房货币分配资金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有住房货币分配资金转化来源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可依据《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不以现金形式发放,由单位按月为职工缴存,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资金由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比照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委托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承办有关金融业务。
第五条 单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需到承办银行设立单位及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帐户。
第六条 单位应按月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存入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承办银行开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专户内,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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