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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正文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45:25 浏览:654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四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的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应返还抵押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或经营性用房,也不得用于住房的内部装饰。

    第三十条  受委托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各占一定比例的组合贷款办法,以增加住房贷款资金量。

    第三十一条  省、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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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字:购房  住房公积金  陕西省  委托贷款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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