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要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妥善处理原有售房政策同本《实施意见》的衔接
(一)凡属199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含职工与单位集资住房个人出资部分少于按购房当年成本价的实付款的),维持“出售的增值部分,二成归原产权单位,八成归个人所有”的规定,但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购房当年的成本价(1993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为692元/平方米)补交房价款及利息后,享有按成本价购买的产权。
职工与单位集资住房,凡个人出资部分不少于按购房当年成本价的实付款的,享有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产权。
(二)我市汕府〔1992〕231号文件确定的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及职工购买补贴出售住房或职工与单位集资住房可以享有按标准价购房的产权等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要把房改归集的资金充分有效用于住房建设,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特别是解困房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切实解决好危房户、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二)解困房成片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
六、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统筹安排,确保深化房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力量,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房改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深化房改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房改政策和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应与房改部门协商后联合下发。
(二)建立房改工作责任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市辖各区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区属单位的房改工作;市直各部、委、办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所属局(公司)的房改工作,市直各局(公司)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所属基层单位的房改工作。各分管单位应按市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政策,把所属单位房改的各项工作切实抓好。
(三)加快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步伐。企业房改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使其逐步加大改革力度。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把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四)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宣传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和参与住房制度改革。
(五)要不断完善房改的配套措施。加强产权管理以及售后维修、服务等工作。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秩序。
(六)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房改政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属地原则,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要统一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部署和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市房改政策。纪检监察部门与房改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房改统一政策,侵害国家或集体财产,挪用房改资金,搞低价出售,变相增加优惠,以及以权谋房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各县(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各自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八)本《实施意见》自1997年3月1日起在汕头市区范围内施行。我市原有的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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