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时间:02-01 17:46:48 浏览:6295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ii)在任何程度上须按照某企业之全部或部分业绩或任何资产之价值而决定者;或
(C)附有在偿还时可得回一笔较该资本面额为多之款项之权利,而该款项与同等资本面额如依照在认可证券交易所挂牌之借贷资本之发行
条件而一般可获偿还之数额,不能作合理之比较者;
"印花"指下开任何一项--
(A)粘贴印花;
(B)任何印花(非粘贴印花),用以或旨在用以表示,根据本条例规定,印花税经已缴付或已获减免,任何罚款经已缴付或已获减免,或
裁定费经已缴付,或表示任何文件不应征收印花税或已加盖适当印花之事实;
(C)根据(B)段所指之印花所作出之记号或表示;
(D)任何成交单据上之印花,表示在第5A条协议下征收之印花税和在此种成交单据上根据第5条第(2A)款规定之背书;
"印花税"指根据本条例规定应征收之印花税;
"加盖印花"指根据本条例规定盖贴印花;
"证券"指下开任何一项投资--
(A)属于任何法团或非法人团体,或任何政府或地方政府当局,或由该等团体或政府发行之任何股份、证券、债券、无抵押债券、基金、
公债或票据,或其他任何名称之类似投资;
(B)单位信托计划之任何单位;
(C)(A)或(B)段所提及之任何证券之任何特权或利息,或与之有关之权利,特权或利息,而非某一雇员所购股份或股份买卖计划之权
利,特权或利息,但除第22条之规定,不包括任何《税务条例》(第112章)第2条所规定之借贷资本,汇票、期票和保证金证书,以及该条例
下规定之外汇基金欠款文件或港币多边欠款文件;不包括《借款条例》(第61章)下的任何契约;也不包括海关退税票、贷款储蓄、基金、契
约或票据,除非是以港币面值,或可用港币偿还,或任何人可选择用港币偿还者,则不在此列。
"加盖印花期限"一词,就文件而言,其意义由第4条第(2)款所指定;
"认可证券交易所"指根据《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第27条(第361条)而建立之证券交易所。
"单位"及"单位信托计划"两词之意义各由第30条所指定。
(2)任何文件,倘根据其他条例之规定毋须缴纳印花税者,则毋须根据本条例征收印花税。
(3)倘本条例有条文规定,除非文件符合条文所规定之条件,否则不列为已加盖适当印花者,则纵使该文件已符合该条件,但如本条例其
他条
www.fangchanshe.com 文另有规定该文件必须符合其他条件者,则该等条文对该文件亦属适用,不受影响。(4)在第Ⅳ部生效前,阐释第(1)款内"证券"一词之定义时,得将其(B)段及凡有提及(B)段之字句略去。
3.印花税署署长及助理署长
(1)兹设立印花税署署长,由总督委任,并须有若干名由总督委任之助理署长,以执行本条例之规定。
(2)署长之办事处地点由其本人决定。
(3)凡本条例任何条款内有提及署长之处,如与执行该条款赋与署长之职责有关,则包括当时获署长书面授权执行该项职责之任何助理署
长。
(4)根据《印花条例》(第117章,1978年版)第2条获委任为印花税署署长或助理署长之人士,如其在本条例即将开始生效时担任该等职
位,得视为依照本条规定获委任为印花税署署长或助理署长。
第Ⅱ部 文件之征收印花税及加盖印花
4.印花税之征收与缴税责任及追讨
(1)除非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凡第一附表所指定之文件,不论在任何地方签订,均须征收该附表就有关文件所规定之印花税,而该附表所
载类别,附注与诠释均相应生效。
(2)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文件加盖印花之期限应为第一附表就有关文件所规定之时间或期间;此外,倘该附表规定任何文件须于签订前
加盖印花者,则该项规定不应视为禁止有关文件于签订后加盖印花。
(3)任何应征收印花税之文件,倘未加盖适当印花,则第13条第(10)款、第19或第20条或第一附表分别指定须就有关文件加盖印花之1
名或多名人士,以及使用该文件之人士须承担,或共同及个别承担民事责任,向署长缴付印花税及根据第9条须缴交之罚款;该等人士更可因欠
缴印花税而被起诉,不论其彼此间之民事责任为何。
(3A)任何按照第5条第(2A)款应加盖印花税之成交单据,如未按第5A条之规定向署长缴付单据上所印之印花税数额,则应按照第(3)
款规定,被视为尚未加盖适当印花之文件。
(4)倘未有按照第19条第(1)款之规定作成及签订成交单据,则第一附表指定须就该单据加盖印花之人士须承担民事责任,向署长缴付
该单据应征收之印花税及根据第9条须缴交之罚款。
(5)凡因追收任何文件之印花税而根据第(3)或第(4)款或第45条第(5A)款(C)段所提出之诉讼,不得于该文件加盖印花期限届满
之6年后提出。
(6)纵使本条已有规定,署长可同意接受以分期付款方式缴交印花税或罚款。
(7)倘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45条第(2)款规定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