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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2003年修订) 正文

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2003年修订)

时间:02-01 17:53:01 浏览:664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主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罚款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所有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暂住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故意刁难、(来自:www.fangchanshe.com)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暂住人口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暂住证》由省公安厅印制,本条例所涉及的其他规范性文书、表、册等,由省公安厅制定统一式样。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本省有关暂住人口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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