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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02-01 17:52:40 浏览:668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四条 施工中如发现新的资料和文件,或者发生施工偏差,应认真做好记录、拍照、实测或拓印,并及时向当地文化局和省文物局报告,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拆除的文物建筑,其拆除前和拆除过程中,应做好测绘、记录、拍照。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构件,交博物馆或文物保管机构保存,其他能使用的建筑材料用作维修其他古建筑。

    第二十六条 开展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评选竞赛活动,推动文物维修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评选的程序是:在工程开始设计或施工时,就将评选条件公布于众,设计或施工单位可根据评选条件争创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工程告一阶段或竣工后,由设计和施工单位分别申报,先由省辖市或地区行署文化局组织初评,将初评人选的设计和工程项目报省文物局,参加全省的评选。全省的评选工作由省文物局主持,或由省文物局与省建设管理部门共同主持,组织和邀请省内外的有关专家和工作技术人员进行复评,最后评选出全省的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凡被评为全省的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除颁发证书外,并由主持评选的部门,或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通报表扬。同时给予精神鼓励惑物质奖励。

    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评选办法另定)。

    第四章 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成立山西省文物维修工程质量监督站,纳入全省建筑市场管理,专门负责文物维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在监督站正式成立前,暂由省文物局专家组并适当吸收有关工作技术人员参加.对工程质量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重点修缮工程,要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重点修缮工作、局部复原工程和重要的抢险加固工程、保护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在工程告一阶段或竣工后,分别由省文物局或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另定)。验收前,施工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填写《山西省文物维修工程验收表》一式四份,并提交竣工图、竣工报告、竣工技术报告、经费总决算等文件。

    第二十九条 经验收合格的工作程,参加验收部门的负责人和专家在《验收表》上共同签字,以示负责。未通过验收的工程,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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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采取补救措施,再次申请验收。二次验收仍通不过的,要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省文物局或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文物维修原则的;

    (二)设计文件优秀的;

    (三)工程质量优质的;

    (四)施工管理成绩显着的;

    (五)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成绩显着的;

    (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文物局或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追回挤占挪用的经费、没收非法购置的财产、停止拨款、罚款、直至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等处罚:

    (一)违反《文物保护法》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文物维修原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设计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因偷工减料造成劣质工程的;

    (四)因管理不善或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的(来自:www.fangchanshe.com);

    (六)擅自变更设计,随意增加或改变工作项目的;

    (七)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或其他胡支乱用的;

    (八)未经正式批准,盲目上项目或擅自动工,造成严重损失的;

    (九)施工中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造成文物、材料和其他财产失火、失盗以及其他损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有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文物政策法令相抵触的,以国家的文物政策法令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填报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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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由省文物局另行制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文物局颁发,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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