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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时间:02-01 17:45:04 浏览:645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三十一条 未参加工作的退伍红军老战士,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生活补助。退伍红军老战士病故后,配偶生活困难的,参照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 未参加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复员军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一)孤老的;

    (二)年老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

    (三)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

    在部队期间立功受奖、服役期限长、贡献较大的,补助标准应适当提高。

    第三十三条 经规定的机关审查批准认定的红军失散人员,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第三十四条 未参加工作的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和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享受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加发半年的定期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领取证件。

    第三十六条 优抚对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抚恤和优待生活仍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优待:

    (一)户口在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增发优待金;

    (二)户口在城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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