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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时间:02-01 17:45:04 浏览:691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行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和会议期间,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大会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后,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承办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在收到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有领导负责,专人办理。能在大会期间答复的,即行答复;不能在大会期间答复的,要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能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完毕后,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应当提前十五日发给代表。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主任会议授权的工作委员会,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专门委员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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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 专门委员会或者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

    报告、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消其常务委员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撤消本级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或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各代表团审议。

    换届选举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一条 候选人的推荐者或者提名人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会议如实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办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草案,经主席团决定印发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

    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同时通知被提出罢免的人员;各代表团审

    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

    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对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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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团印发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罢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罢免案的时候,可以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或者罢免投票结果,经主席团确认有效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提交各代表团或者大会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

    求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代

    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对议案的审议和听取各代表团关于审议报告情况的汇报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和他的所属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

    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由常务主席指定主持人;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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