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福州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1992) 正文

福州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1992)

时间:02-01 17:52:40 浏览:683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二)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仲裁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四)仲裁结果及仲裁费用的承担;

    (五)不服仲裁的起诉期限;

    (六)仲裁员、书记员的署名和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 仲裁机关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市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栽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载明仲裁终局的,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市仲裁委员会对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重新裁决;重新裁决时,应另行组成仲裁庭。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已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待继承人参加仲裁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需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仲裁的;

    (四)本案需要以另一案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仲裁:

    (一)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

www.fangchanshe.com

或继承人放弃申请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死亡,中止仲裁六个月,没有继承人参加仲裁活动的;

    (三)当事人双方自愿撤回仲裁申请的;

    (四)超过仲裁期限的。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退还仲裁费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应缴纳仲裁费;仲裁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仲裁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担。

    经裁决处理终结的案件,仲裁费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配套的仲裁规则由市仲裁机关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解释权归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字:房产  福州市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