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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时间:02-01 17:46:06 浏览:683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六条 执行本条例的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七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七)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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