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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

时间:02-01 17:47:29 浏览:636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检定的一方承担;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并负责为用户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由此造成燃气用户损失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赔偿损失。

    燃气计量表发生故障(含经检定不合格),责任难以认定的,按上一次抄表前六个月用户最低的用量计算当月用量。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和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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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二)擅自安装、改装、迁移、密闭、拆除管道燃气设施或在表具周围设置影响读数的障碍物;

    (三)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管道燃气设施;

    (四)擅自变更燃气用途;

    (五)使用明火进行泄漏检查;

    (六)加热、摔砸、倒卧液化气气瓶以及倒灌、分装液化气和自行倾倒残液,擅自改换气瓶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拆修、更换瓶阀、护罩等附件;

    (七)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污染环境的用气行为。

    第四章 设施和器具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为界,燃气计量表以内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指导服务;燃气计量表以外(含燃气计量表)的管道及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单位用户在供用气合同中约定。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免费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计量表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消除。

    第三十一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途经各县(市)的各类长输管线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堆放物品、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爆破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因工程建设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物品、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人进行现场 第三十三条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各类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当地燃气经营企业了解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或者答复的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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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程建设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应当严格按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并报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或者改装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销售、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其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燃气器具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在销售地应当设立或指定维修站点。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制定当地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发生燃气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迟延、推诿;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当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处理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当地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保卫、维修养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并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应当包括燃气气种、成份等参数及燃气使用操作规程、燃气器具使用常识、燃气设施保养常识、事故紧急处置方法、用户安全维修专用电话号码等内容。

    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保证用气安全。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选用的燃气储罐、气瓶和调压器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修或更新。

    瓶装液化气灌装必须在储灌站内按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在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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