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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时间:02-01 17:44:43 浏览:659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仲裁委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在人事争议处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人事争议处理活动的;

    (二)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的;

    (四)对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仲裁委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参照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的人事争议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天津经济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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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开发区、 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人事争议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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