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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49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八条 法规案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机构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工作机构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工作机构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会议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修改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已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三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也应当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

    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在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前,书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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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对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修正案提案人说明。

    对法规草案表决稿提出修正案,应当写明修正的依据和理由,并附有修正案草案。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及其修正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三十九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北京日报》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一条 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

    第四十二条 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决定。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五条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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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六条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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