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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房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44:43 浏览:676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利用房屋交换谋取暴利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其非法所得金额2至3倍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超标准或超限价出售房屋的,按国家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当事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处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决定处罚的部门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房产市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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