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正文

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

时间:02-01 17:50:15 浏览:611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五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按照规定履行提供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和缴交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义务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住宅区范围以外的写字楼、商住楼及自然形成的居民聚集区的物业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的划拨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失效日期」2000.01.01

上一页  [1] [2] [3] 


本文关键字:海南  物业管理  住宅区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