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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的房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时间:02-01 17:53:22 浏览:684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的房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六条中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合同无效,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价款、罚款。罚款额度为房屋预售或出售款额的5%至20%”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合同无效,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房屋出售(预售)、出租、抵押后,不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3、删去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后各条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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