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售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优惠售房资金必须存入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除了用于归还住房建设贷款,市政府提留一部分统筹金、售房单位提取房价10%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费用外,只能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和发放住房补贴。
售房资金进入各单位住房基金帐户,所有权不变。
7.公房出售管理
出售公房纳入房地产市场统一管理,各种买卖交易均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优惠价房的出售基价,每年第一季度,由市房改办、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有资产局、市物价局联合公布。
公房出售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和报批制度,单位自管产和直管产的出售必须经市房改办审批,由市房地立管理部门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测定,不得自行确定出售基价。
公房售后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有、自住、自管、自修,也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正。
住房的供水系统和住房暖气费用,在政府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由原渠道解决。
8.鼓励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家庭收入较高及其他有承受能力的居民,按市场价格购买住房,其房屋产权为个人所有。
(四)围绕“解困”、“解危”,开展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是系指单位、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由政府扶持建设个人自住住房的一种建房形式。包括:住房合作社建房和集资建房。
1.合作建房对象
凡在我市有城市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其所有单位同意,均可参加合作建房。
2.合作建房的原则
合作建房坚持“个人出资、单位补贴、政府扶持”的原则,个人原则上负担新建住房本身建筑造价;住房综合造价与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和政府减免有关税费和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政府对个人出资部分免收有关税费。
3.合作建房的优惠政策
合用建房按个人合资占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加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比例,实行同比例免交下列税费: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实心粘土砖附加费,人防工程费,商业网点费,教育附加费,水、电、排污增容费,解困房源费等;个人出资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合作建房的,免交插建费和拆迁费。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合作建房的计划、用地、规划、材料、资金、管理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简化各种审批手续,优先予以安排。
合作建房要和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结合起来,严格执行既定的“解困”政策,保证“解困”工作的顺利进行。
4.合作建房的组织和管理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合作建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住房合作社组建的资质审批;负责全市合作建房规模、项目、资金的审查和合作建房的开展等工作。
合作建房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组织。
有条件的单位和市属各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或居民可以组建住房合作社,合作社是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住房合作社负责合作建房的计划申报、资金筹集、财务管理、住房建设、住房分配、维修管理等项工作。
(五)建立稳定的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是指城市、单位、个人专项用于住房生产、建设、经营和消费的资金,它的建立要立足原有资金转化,在同级财政部门参与下分别核定、理顺,纳入城市、单位、个人三级基金。
1.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
财政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住房补贴的资金;按规定征自住房的房产税及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提租后由市统筹房租收入10%和自管公房出售收入5%的资金;房改资金在运营使用中增殖后分配形成的资金;其它收入资金。
2.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单位原来用于住房建设、住房维修、房租补贴的资金;从自有资金中分离出来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出售自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单位自管住房的房租收入;上级拨款资金;从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其它收入资金。
3.推行公积金制度,建立起职工个人住房基金
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公积金制度是通过强制储蓄方式建立的社会住房保障制度。通过长期储蓄积累,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扩大住房建设资金的投资渠道。
(1)凡在我市工作,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公积金由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共同存储。职工按公积金交缴计算基数5%逐月存储;单位也按公积金交缴计算基数5%逐月给职工存储,两者均为个人所有。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由市房改办定期公布公积金交缴率。
(3)公积金存储由职工所在单位承办,单位为职工设存储户头,并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支付;由企业承担部分,从企业分离划转的单位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公积金由行政事业单位缴交的部分,原则上从自有资金和划转的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列入预算。
(5)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可使用本户成员及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
(6)职工离退休、调离我市或出国定居时,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提取;职工在市内调转时,公积金随工资关系划转;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提取。
(7)各单位住房建设原则上可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结余的公积金。
4.住房资金的使用范围
住房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提租补贴和住房建设、维修与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项目是:用于发放房租补贴;用于缴纳或支付公积金本息;用于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解决住房困难户、危旧房改造等其他住房问题;用于发放住房专项贷款;用于新建、改建和购买住房;用于住房建设债券本息归还;用于房改的其他支出等。
5.住房资金的管理
“中心”对我市预改范围内的各类住房资金进行管理、统一营运,保证政策性住房资金用于住房建设。“中心”要会同财政部门进行住房资金的核定和划转,并对各单位的住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要同其他专项基金分离开来,专项用于新建、购买和维修住房。
房改资金的金融结算业务,由市建设银行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三、房改的领导与组织
住房制度改革意义重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领导要站在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高度,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这项改革。
市政府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全市房改实施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房改方案的制定、协调和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参与协调有关住房建设的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管理工作;筹集、管理住房建设资金,审批资金的合理使用;制定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并对分配进行监督等。全市房改工作,要在市房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单位包干,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要选择熟悉房管、劳动人事、财务业务的人员,组成精干班子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房改工作。
在全民讨论,使广大市民进一步认清房改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市、区两级政府的各个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保证房改顺利实施。
房改要坚持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全市房改坚持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部置、统一行动,对拒不执行或违反房改政策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检察部门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附则
本方案在我市城区施行,各县(市)、效区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
经国务院和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独立进行房改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交叉部分执行本方案。其它在长单位按本方案实施。
本方案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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