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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3年)

时间:02-01 17:49:54 浏览:663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一)越权审批项目,或擅自同意调整建设内容;
  
  (二)截流、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承诺的项目配套资金不按时到位的;
  
  (四)管理监督不到位造成项目重大损失的;
  
  (五)非法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的。
  
  涉及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提供稽察所需的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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